崔高明律师:世界医学法学协会会员,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,中国 医院协会会员,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佳木斯市律 师协会常务理事,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第十一届、第十二届、第十三届、 第十四届人大代表,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主任,国内少有的具有医师、律 师职称的卫生法学专家,拥有十三年普外科临床医疗经历和近三十年的律师 生涯。主要服务领域为:医疗纠纷案件;研究方向:医疗纠纷法律和理论与 实践。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近千件,发表国际国内论文多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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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纠纷,是指医患双方对 医疗后果、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 处理而产生分歧,从而引发的纠 纷。广义而言,凡患者或其家属 对医院医疗活动或治疗结果不满 或者由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工作 出现失误,导致患者出现诊疗延 期或痛苦增多,甚至发生伤残或 死亡等情况,引发的医院或医务 人员与患者或家属之间的纠纷, 都属于医疗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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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过错,属于民法过错责 任范围,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 已经删除了医疗差错概念的规 定。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,医 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医 疗操作规范,产生的的过错,造 成患者损害。现行的民事审判中 已经将医疗过错统归为医疗损害 案由,其中包括医疗事故损害和 非医疗事故损害。 |
赔偿项目,赔偿时应考虑事 故等级责任程度和原有疾病的关 系,不属事故的依《条例》规定 不予赔偿。选择对应项目和标准 进行赔偿,包括十一项。 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院补助 费、陪护费、残疾补助费、残疾 用具费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 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精神抚慰 金。另外参加事故处理的人数不 超过2人。 特别提示:依《条例》规定 赔偿项目中没有死亡赔偿金;残 疾补助费最长可达30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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